ananokok 发表于 2022-10-13 23:20:27

衡宇 中介“吃差价”不成,状告卖家索赔12万?民法典这样划定




房子被查封没能过户
卖家刚处理好与买家的纠纷
没想到,中介又来索赔
遇到这事儿该咋办?




房子无法过户,引发两场讼事




江苏南京的小刘是一名拆迁户,因缺钱用,着急卖房筹钱。他手头有一套拆迁安顿 房,但其时 未满5年,并不相符 上市交易条件。2016年5月24日,小刘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小刘将该套衡宇 全权委托给中介进行销售,双方约定该房销售价格为33万元。小刘包管 该衡宇 权属清晰,无任何纠纷。在小刘不克不及 及时参预 的情况下,某房产中介公司可暂时代收买房定金并转给小刘。






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弥补 协议,约定33万元为小刘的净得价,过户产生的税费与小刘无关,卖房超出部分全部归中介所得。中介支付20万元给小刘,等房子卖出后再支付给他11万元,剩余2万元过户后支付。协议签订后,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约定向小刘转账支付了20万元。


不久后,某中介公司找到房子的买家谢某,三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衡宇 售价45万元。然而,中介并没有告诉 谢某,他们和小刘之间还有个委托合同,也隐瞒了房子的真实价格,中介从中赚取12万元差价。


2019年,当案涉衡宇 相符 上市交易条件时,买家谢某却发明 ,因卖家小刘欠他人债务未履行导致案涉衡宇 被法院多轮查封,无法过户。


于是,谢某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小刘退还购房款45万元并赔偿房子因升值而导致的经济损失25万元,某房产中介公司对小刘的退款、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对谢某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小刘和某房产中介公司要返还谢某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衡宇 未能过户胜利 ,某房产中介公司没赚履新价,反而要承担卖家退款、损失赔偿的连带责任,于是某房产中介公司也将小刘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差价损失12万元。




法院:12万元差价并非中介的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申报 。居间人有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待遇 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以33万元作为被告小刘的净得价,即案涉衡宇 销售底价,超出底价部分全部归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所得,原告在将案涉衡宇 对外出售时,并未如实披露案涉衡宇 的销售底价,其所获得的销售底价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价是通过采取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方法 获取,该行为违背了居间人的如实申报 义务,该差价也并非居间方忠实履行居间义务所应当获得的待遇 ,因此该笔12万元差价并非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差价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吃差价” 是不法 获利行为




此案判决明确了中介隐瞒低价促成合同签订,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后,不得就低价与成交价的差价作为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和《房地产经纪治理 办法》等相关划定 ,房产中介不得收取除正当 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吃差价”实质是造孽 房产中介采取 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法 获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有违中介行为规范,亦有损消费者权益,更晦气 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消费者在买卖衡宇 时应该防备 造孽 房产中介,首选年夜 型正规房产中介公司。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都应查找线上线下的相关信息来了解市场行情。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务必参预 协商,公平、公开、公平 进行交易。如若权利人因故未能参预 的,亦应出具依法合规的委托书以供他方审核。


交易进程 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应注意保存 相关录音、录像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应对可能产生 的维权事宜。




来源:“CCTV今日说法”、“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微信"大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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