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416 发表于 2022-12-3 15:04:12

利用信息优势炒房 转手倒卖牟利 黑龙江年夜 庆一“吃差价”中介员工诉请卖家履行合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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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卖家找房产中介把房子出售,买主竟是中介员工。在仅交了定金的情况下,中介员工又火速出售,欲从中赚取差价。后因卖家拒不配合解决 过户手续,中介员工便状告原房主。近日,黑龙江省年夜 庆高新技术家当 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衡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8月9日,崔某、陈某、千杯中介公司分别作为买方、卖方、中介方签订衡宇 买卖合同,约定崔某向陈某购买一处房产,价款为38.2万元,12月31日前解决 过户;卖方要配合按揭贷款,买方交定金2万元,并在过户时再付首付款4.2万元,余款待权利变革 完毕后由银行转付;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则适用定金罚则,并承担中介费;合同签订次日交房,晚交一日违约金为己付款2‰;买方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并有权将房产过户至指定人名下。
签订合同后,千杯中介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买方中介费5000元,陈某收到案外人贺某2万元定金后如期交房;同年11月17日,贺某、邹某分别作为卖方和买方,与另一经纪公司签订衡宇 买卖合同,约定贺某以43万元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邹某。
一周后,陈某通过线上预约解决 过户手续,但因崔某公积金贷款未办成等原因而未能解决 过户手续。此后,崔某要求对方解决 公证委托,委托千杯中介公司全权负责解决 过户,但遭陈某拒绝。
另查明,崔某与陈某签订合同时,崔某系千杯中介公司员工;接收涉案衡宇 后,崔某自认对衡宇 进行装修,并交邹某占有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司法 、违背公序良俗。依据 查明事实,崔某并非真正买受人,其签订衡宇 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其中介员工身份,并约定“崔某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和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为转售房产便利。签订合同后,仅在他人支付2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崔某就取得衡宇 占有,但解决 过户时却拒绝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解决 公证委托,显然不相符 正常房产交易行为。
此外,崔某自认涉案衡宇 由案外人邹某占有使用,却否定 他人与邹某合同关系,亦未出示其与他人衡宇 买卖合同,故可认定崔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及熟悉衡宇 交易流程的优势,与他人联合将涉案房产出售赚取差价,故购买涉案衡宇 并非崔某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崔某购买衡宇 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先占有购买衡宇 机会,再另寻买主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正当 权益,名为买房,实为炒房,故原、被告签订的衡宇 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付建国 孟范亮)
■法官说法■
由于房产中介手中房源较多,且比较专业,所以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卖房者会通过房产中介进行衡宇 买卖。但房产中介公司信誉参差不齐,有些中介公司员工为了从中牟取欠妥 利益,“套路”买卖双方进行低买高卖,赚取衡宇 差价。
就本案而言,涉案衡宇 是中介公司员工以自己名义低价购买,然后再通同 第三人冒充出卖人,抬高衡宇 出售价格,真实目的是从中“吃差价”,显然不相符 合同成立之意思表示要真实正当 的要件。同时也违反了老实 信用原则,不相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雅 。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划定 ,原告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无法获得 司法 支持的。
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或出售衡宇 时,应确认交易方为真实的衡宇 所有权人或买受人,若有一方系中介公司员工,则要提高警惕;另外,如果有一方系委托署理 人的,则需要核实相关署理 手续,并与对方买房人或卖房人进行核实,避免因信息纰谬 称而被中介“套路”。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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